执行局在创新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的基础上,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全体执行人员集思广议、献智献谋,着力突破执行难。10月21日,一上访案在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及时得到执结。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委托刘某处理赔偿事宜,刘某得到赔偿款后未全额给付李某。2012年9月14日襄城县法院作出(2012)襄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现金72542元。同年12月2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外出有意躲避执行,经多次查询其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人李某本就家庭生活困难,加上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情绪极不稳定,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闹访。
今年9月初,执行局利用创新的执行方法两次在被执行人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张贴执行公告大头贴,向社会广征刘某的财产和外出居所线索,并承诺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者相应的金钱奖励。10月中旬接举报,被执行人刘某可能在郑州大学路附近开饭店,但具体位置不详。得知这一信息后,执行局立即制定执行预案,首先拉出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家属身份信息,熟悉其外貌特征和便于到郑查询存款、营业执照等;其次分三个执行小组,每两人一组,分别为走访组、查询组、拘传组,便于在该区域拉网式排查被执行人。10月21日上午8时许,由执行局局长陈京伟带队一行6人到郑后,分组到大学路派出所查暂住证、卫生部门查健康证、金融部门查存款和走访等,均未发现刘某的任何线索。下午2时,执行人员调整思路、集思广议,根据刘某做生意的需要和举报人提供的刘某的手机号码,执行人员决定以伪装成白酒推销员并免费送一件白酒的方式与刘某电话取得联系。为避免打草惊蛇,执行人员在当地购一手机卡,通过电话联系确定刘某在大学路某商城开一超市。随后,执行人员分两组分别以在该超市买东西的名义对刘某进行了确认。为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未当即强制拘传,通过做思想工作把刘某劝离执行现场,经询问刘某并非没有履行能力。执行人员经合议并报告主管院长审批,决定立即对其司法拘留。带至许昌市拘留所后,被执行人刘某脾气暴躁,用头撞击拘留所铁门,强烈要求千万不要拘留,并表示立即通知家人履行。被执行人家人用一个多小时从郑州赶至拘留所足额履行了案件款,此时已是晚上9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