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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收条书写不同 法律效力天壤之别

  发布时间:2013-10-22 17:03:58


    借人钱财偿还后,由出借人收回借条原件或由出借人向债务人出具收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做法,但有时由于双方系亲友或熟人等关系,碍于面子,均不愿去“计较”这些形式。然而,往往就是因为对这些形式的忽视从而招致了一些本可避免的麻烦。2013年10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

    王大力和赵红卫是多年生意上的朋友,2008年11月,王大力因做生意资金紧缺,分四次共向赵红卫借款29万元。对该笔借款,赵红卫称,经催要,王大力曾偿还了9万元,但对剩余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王大力并未偿还,且有四份借条为证。而王大力则称其已向赵红卫如数偿还了29万元的借款,且王大力虽未出具收据但已将借条给了他,亦有该四份借条为证。后经查明,赵红卫向法院提交的29万元借条系原件,而王大力向法院提交的29万元借条则为复印件。此外,王大力为了证明他已经向赵红卫清偿了29万元借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赵红卫签名、内容是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的证明。但见到该份证明后,赵红卫却矢口否认,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这样的证明,并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对证明上的赵红卫署名及日期的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份证明上的署名及日期均非赵红卫本人书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赵红卫对王大力借款29万元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王大力则对其主张已将借款如数偿还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多次明理释法之下,双方当事人在庭下自行和解,并主动要求法官组织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调解结案。昨日,该案件现已由当事人主动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借条”、“收条”非儿戏,证据意识不可缺。现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激增,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借条”、“收条”等证据的形成、保存不够重视。而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这些都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据以断案的关键。正确的作法是:借款时,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应在借条上就借款数额、借款日期、借款利息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由债务人签字、捺印,由债权人妥善保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款项的话,应一并保管好银行转账凭证。还款后,债务人将借条原件收回或由债权人出具收条予以证明。其中,债务人应尤其注意确认收回的借条为原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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