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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讯通,要不要开通

——移动公司强行提供服务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3-10-23 17:05:31


    2010年9月18日某移动公司在没有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给李某开通校讯通,给李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不便,校讯通的开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使李某的精力分散,精神受到了侵害。李某找该移动公司要求取消该项服务并赔偿损失未果,无奈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自2010年9月18日开通的校讯通费用,要求双倍赔偿,因被告承诺如多收费时双倍返还;赔偿李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被告某移动公司在未征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形下,单方为原告开通校讯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取消校讯通服务,同时被告应按校讯通服务费3元/月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自2010年9月18日开通校讯通,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开通校讯通的时间为2011年3月1日,故被告应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之日止按3元/月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000元,但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该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原告是被告的客户,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行业这种垄断行业,更应对自己的服务系统加强监督,避免因失误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考虑到被告单方为原告开通校讯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的确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该院认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被告应以书面形式给原告赔礼道歉,以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移动公司为原告李某取消校讯通服务,并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被告为原告李某取消校讯通服务之日止按3元/月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被告某移动公司书面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逾期法院将在许昌市市级报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判决后,被告某移动公司不服,以为原告提供的校信通服务属于以学校、班级的名义集体定制,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该院民三庭审理后认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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