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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谁来赡养

  发布时间:2013-10-30 15:06:34


    最美不过夕阳红,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是后代敬老尽孝的应尽义务。然而年迈八旬的王老太到了享受晚年,需要儿女赡养的时候,但其子女无人愿意承担赡养的义务。

    王老太有三子一女,王老太的老伴去世的早,她自己含辛茹苦的把四个子女抚养成人,都各自成家立户。王老太如今身体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需要子女照料。然而四子女无一人尽到赡养义务。王老太无奈只能把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在鄢陵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下,王老太诉称:给自己的女儿照顾孩子了11年,这11年一直在女儿家居住,把女儿的三个孩子抚养长大,现在自己身体不好了,被女儿赶出家门,女儿对自己的医疗费和病情不管不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600元,并支付自己医疗费10000元。

    王老太的儿子辩称,不是自己不赡养母亲,而是当时分家的时候,父亲跟随着我生活;1992年父亲去世时,是自己一个人负责安葬的父亲。母亲是跟随着弟弟(系王老太三儿子)生活,母亲也没对自己的孩子照料,自己本不应对其母亲进行赡养义务。母亲生病的时候,自己也拿出了一部分医药费。

    王老太的女儿辩称:母亲原来是跟随着哥哥(系王老太三儿子)生活,但哥哥不务正业,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2002年,自己的三个孩子出生后,鉴于母亲无人照料,便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让母亲帮忙照料自己的孩子。母亲便在家中一住就是11年,期间其他兄妹无人询问母亲的生活。2013年正月,母亲生病,便于其三个哥哥协商好轮流照顾母亲。而母亲却让我一人照料她,不让其他人照顾。因为自己有病在身,无能力一个人赡养母亲。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多次调解,其四被告因各种理由回避,相互推诿,不予配合;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被告抚养成年,现因原告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之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四被告每年每人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433.24元。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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