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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被认定为犯罪,担保人有过错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30 16:50:12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1日,债务人张小玲以做粮食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赵金魁处借现金70000元,借期为两个月,被告王保梅、何凤花伪造长葛市某乡村小学在编教师证明后对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该借款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诈骗款,张小玲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张小玲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7万元。

【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0382号判决:被告王保梅、何凤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金魁损失23333元(70000元×1/3)。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被认定为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为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后,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本案担保人伪造证明提供担保存在过错,担保人应当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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