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护缺位,鱼塘也无警示标志,9岁女孩溺水身亡,父母将鱼塘承包人告上法庭,近日,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死者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鱼塘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3月22日上午,家住襄城县城郊的9岁女孩小华放学后,一直没回家,家人四处寻找,下午2点左右,在被告朱刚承包经营的鱼塘中发现了小华的尸体,小华父母当时均不在家。经查明,当时鱼塘无任何防护措施,也无任何警示标志。此鱼塘系被告承包经营,至今已有十年有余,被告对该鱼塘进行了深挖,以便于养鱼。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华溺水时刚满9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在孩子出事时,无一人在小华身边,致使孩子的生命安全无人监护,造成小华可能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溺水身亡。且二原告在诉讼中自己也承认没有很好的尽到监护义务,故二原告对小华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朱刚作为鱼塘承包人,在鱼塘四周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对鱼塘进行了深挖,故被告朱刚对小华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考虑到小华的死亡给二原告确实带来重大精神痛苦,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对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朱刚承担10%的责任,应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760.03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