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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管 理 制 度

发布时间:2008-02-19 08:38:53


    根据省高院关于警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近期车辆管理现状,为加强车辆管理的正规化,更好地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加强我院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院成立以院党组领导下的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由张院长任组长,刑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李红伟、董新亚、高焕旭组成。

    第二条  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及车辆的派遣、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具体由司法行政处负责执行。

    二、车辆使用

    第三条  车辆的使用采取集中管理与各庭室自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院领导用车相对固定,由司法行政处统一调配;其它车辆原来由各庭室管理使用的仍由各庭室固定使用,特殊情况需配合司法行政处的统一调度。

    第四条  车辆使用应本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审判用车、大型活动、公务接待、老干部用车、急重病人用车等优先安排。

    第五条  市内用车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出市在本辖区内用车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省内用车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向院长报告,出省用车必须经院长审批。

    第六条  除各庭室管理使用的车辆可停放在家属院外,其它车辆下午工作完后均应停放在机关院内,最晚不超过22:00,双休日车辆均应停放在机关院内。

    第七条  双休日因公需要用车的,应填写《节假日用车审批单》,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经该部门分管的院长签字批准,由司法行政处核实后发放《节假日出门证》方可用车,门卫见《出门证》方可放行。

    第八条  节假日安排民用牌照车辆值班,其它车辆一律封存管理,不得私自动用。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应填写《节假日用车审批单》,经值班院长签字批准后,由司法行政处派民用牌照车辆出车并进行备案,归来后及时将车停放到位并向值班院长报告。

    三、燃料及维修

    第九条  各庭室管理的车辆用油自行解决,其它车辆用油由司法行政处统一管理,驾驶员凭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十条  双休日及节假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加油的,必须经司法行政处批准,并由司法行政处通知加油站方可加油。过后应及时开据正规加油单据进行弥补。

    第十一条  派出车辆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原则上不允许在外加油。确需加油的,应由用车单位出具证明,经主管院长审批方可报销,并在行政处备案。

    第十二条  全院车辆的维修由司法行政处统一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先由驾驶员或有车单位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经司机班长初审、行政处审核,大修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维修点维修,更换部件应上交废旧部件。因公外出发生故障时,应就近维修,返回后及时补办手续,凭当地修理单及发票,并附情况说明,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属各庭处室管理车辆的维修费用从部门的业务费中扣除。

    四、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全院驾驶员统一由司法行政处管理。司法行政处负责驾驶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安全常识教育、定期业务考核以及工资待遇的发放。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上班时间非执行出车、修车等任务时,须在司机值班室待命,原则上不准随意到各庭室活动,保证随叫随到。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服从管理,遵章守纪,出现无故缺勤的给予警告,缺勤两次以上的要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5%,出现比较严重违纪行为时,司法行政处要进行清退。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自觉维护司机值班室的卫生,按值日表所排列的顺序进行值日和打扫卫生。发现一次没有打扫的给予警告,两次以上不打扫的要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5%。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搞好车辆日常的保养,定期检修和养护,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时要证件齐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或私自将车交予他人驾驶。非执行特殊任务,不允许使用警灯、警笛。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借出车机会办理私事,不得私自改变派车路线,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长途用车回院后要向司法行政处报告。

    第二十条  院将对在车辆保养、行车安全、遵章守纪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每月运行距离较长的车辆司机给予适当补助;对不服从管理、车辆保养差、经常出现问题的驾驶员,院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直至清退处理。

    五、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违章造成的被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支付,并视情给予警告批评。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本部门及行政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车发生事故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损失的10%,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员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或其它失职行为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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