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法院在行政非诉执行中,针对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截至目前,该院共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采取财产保全8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总计20余万元。
该院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到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这个期间也就成为行政相对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有利时机。同时法律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针对此种情况,许昌县法院积极受理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申请,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5月份,许昌县水利局发现一高速公路施工标段违法破坏排水渠,在汛期来临时有可能造成农田大面积被淹。遂立即向该标段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标段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标段修复被破坏的排水渠,并处罚款20000元。但该标段系外省一公司承建,工程马上就要结束,该公司随即也要撤离,故对该处罚决定置之不理。如果等到起诉期满再申请法院执行,就有可能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无法执行。许昌县水利局及时向许昌县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许昌县法院审查后及时作出了保全裁定,冻结了该标段的部分工程款。该标段一看逃避执行的企图不可能得逞,遂按水利局的要求修复了排水渠,并主动接受了处罚,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