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的范围是:1、集体办公场所;2、公用车辆;3、统一购置的办公用具、设备和通讯器械设施;4、各庭、处、室自筹资金及其他单位资助添置的一切公用物品和器械;5、其他公认的公用物资(指非个人出资添置的所有的物品和劳保用品)。
二、上述所列财产管理范围的所有财产均为国有资产,由司法行政处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转借、转赠或据为己有。
三、每个干警对国有资产均负有管理、爱护的责任。如对国有资产造成人为毁损、丢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四、司法行政处应建立国有资产帐目,每半年核对一次。各庭、处、室购置的财产,应及时报司法行政处登记备案,对公用财产的毁损、丢失等要及时报告司法行政处并作详细说明。
五、司法行政处对各庭、处、室使用的公用财产有管理、监督、检查和按规定调配使用的权力。各庭、处、室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
六、物品入库、发放和借用应予以登记,建立手续。需折旧报废、变卖的财产,应向主管财务的院长报告批准,并办理各种手续后,通过司法行政处将财产帐目作相应调整方可另行换领。
七、因人事变动,使用人在调离前,应同所在的庭、处、室和院财产管理人员进行财产移交,移交手续一式三份。司法行政处、各庭、处、室和使用人各持一份。
八、全院干警应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保护和使用好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