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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现行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作出明确界定

发布时间:2013-12-11 17:37:58


    我国现行有关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立法虽然主要表现为直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与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罚款并处、有以退还为前提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与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的罚款并处、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数额的依据及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六种情形,在行政处罚法领域,没收违法所得和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罚款这两种情形的适用最为广泛和常见。可知,违法所得的确定是法定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的基础和前提。但现行立法中并未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且法规、规章之间存在冲突。对此,许昌县法院宋智敏建议:

    第一,在修改《行政处罚法》时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直接违法行为获得的,所得状态下不存在相应的权利请求人利益,并在直接违法行为上产生所投领域不确定的后续利益。第二,在具体的行政处罚立法中,将获取利润说作为确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对违法所得的确定则适用例外规定。

    首先,营业收入不应计为违法所得。理由:一、营业收入中有的成本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合法所有的,不属于上述“所得”状态下权利请求人不存在的任何一种情形。二、将违法所得确定为包含了成本那部分,违法所得的外延得到扩大,尤其是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这两种行政处罚种类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三、营业收入有其特定的内涵。通常认为,营业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其次,销售收入不应计为违法所得。理由:一是从概念特征看,违法所得和销售收入分别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是从适用领域看,违法所得多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领域出现,而销售收入更多在经营活动的销售领域中运用。三是违法所得的外延小于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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