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禹州市法院对以海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2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海某某纠集、笼络两劳释放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海某某为首,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舍某某、李某某为骨干,以被告人方某、孟某某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海某某等成立犯罪组织以来,通过非法插手他人纠纷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从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活动为组织谋取利益,并利用其所得资金笼络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用于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该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同案的其余十九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