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文明创建 -> 文化生活

一份不存在的礼品

  发布时间:2013-12-13 09:26:17


    我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庭庭长期间曾经历一起“廉政事件”,每每想起,既忍俊不禁,又心生惕醒。

    有一天,我到法院院机关办事,听到执行局那边人声鼎沸。我听到一个人在那里大声叫嚷:“执行我我没意见,但这样我花钱就太多了,太冤枉了!”我在旁边隐隐约约听到他的意思是说,他是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判决让他支付女方4000元钱,因未履行,现在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环节。他一方面对案件判决无意见,但却不愿意自动履行。他的理由是:本来我付她4000元是应该的,但我在打官司过程中还给法官送了3000元,这样一来,本来我只用付4000元就行了,而加上送礼的钱一算,我就亏了,所以“我太冤枉了!”。

    听到当事人那样的声称,我不由地鄙夷起他声称的那个法官的举止来---这对我们法官的形象是多么大的损伤啊。我不由地问别人说:“他说的那个案件是我们法院哪个庭承办的呀?”不料,被问到的人一看是我,很诡异地笑了起来,说:“就是你在的法庭办的案!”“啊?”我大吃一惊。

    羞怒之下,我立即回到法庭,查到那个案件后,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都叫来,声色俱历地对他们说:“现在当事人把事都闹到院机关了,我不管你们是谁收了当事人的礼,都赶快说明情况,把收当事人的钱退了。”不料,不论如何敦促,都无人承认。我更加生气,要求该案主审人马上落实情况,一定要向当事人问出是送给了谁,查实后坚决严惩不怠!

    过了两天,主审人却迟迟没有回话。我更加生气,质问主审人为何迟迟不予落实。主审人支支吾吾地不愿多说。我说:“你不要担心,你只要说出是谁就行了,如何处理不需要你出面。”主审人迟疑地告诉我说:“问过了,他们说是送给你了。”

    “什么?”我大惊。我连当事人是谁都不认识,怎么追究了一大圈,却追究到了我的头上?

    我要到了那个当事人的电话,质问他是怎么回事。当事人迟疑不说,被我问急了,他说:“就是给你送了3000元。”我很愤懑:“我连见你都没见过,你怎么给我送了?”当事人答道:“你认识张某吗?我们是亲戚,我是通过他送给你的。”你别说,这个张某我还真是认识,但我多年都没见过他了,更从未收过他的任何款项,这又是从何说起呢?

    我联系上了张某,问他怎么回事。张某说:“没事,是当事人在胡说。如果纪检监察上问起来,我给你作证说没给你送钱。”挂了电话,我却放松不起来。俗话说“无风不起浪”,我又不认识当事人,他不可能莫明其妙地冤枉我收了他的钱呀?

    我又给当事人拨通了电话,告诉他说我确实没见到张某分文。同时,我告诉他,这件事一定要弄清楚,希望他到我们法院的监察室来说明情况。如果他不来,我自己也要到监察室去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

    晚上,张某的电话却不期而至。张某上来就是一通埋怨,说:“我都说过没给你送了,你怎么还揪着这事不放啊?”我告诉他,这已经不是钱的事了,这涉及到法官的荣誉和尊严,必须要查清楚!

    第二天,当事人来到了我们法院的监察室,来后却告知监察室说他根本没给我送过钱,要求监察室对此不再追究。我更纳了闷。不行,这事不能就这么了了。我又找到监察室,要求监察室把当事人、张某和我本人都叫到一起来再次核实。

    晚上,张某的电话却又来了。张某说:“唉,我给你说实话吧。这个当事人确实是我亲戚,他原来借过我3000元钱,却迟迟不还,我也没办法要。这次他到法院打官司,找我说让托关系给你送礼,我一想,这是要账的好机会呀!我就给他说我认识你,但需要3000元钱。他立即给我送来了。我想,反正你又没收,有谁查这事时我给你做证说没给就行了。这样你也不会有事,我也要回了自己的欠款,这不是一举两得的事吗?谁知道这事咋闹成这样了呢?”

    听闻此话,我又惊又气,给张某说:“你怎么这么糊涂呀,事情怎么能这样办呢?那现在呢,你是怎么给当事人说的呢?”张某说:“我把实话给他说了,你没看他自己都到监察室说了没给你送钱吗?算了,到现在我也顾不上面子了,明天我们一块到你们法院的监察室说清楚吧。”

    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事后一想起这件事,我就为张某的糊涂之举直摇头。但我有时想来又一阵后怕,如果我真的收了张某的钱,哪怕不是3000,而仅仅是100元,我还有勇气来澄清这事吗?我恐怕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个处分恐怕就在前边等着我吧?看来持身守正、廉洁自律这样的话,听起来虽然有些老套,但却永远是正确的呀!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61536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