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负责、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