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减刑、假释质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不仅要在规范层面进行细化和完善,更要在操作层面保证材料确实、用好自由裁量权以及广泛接受监督。
减刑、假释,关乎刑罚功能的实现、关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近年来,最高法院高度重视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对减刑、假释问题作出规定。2012年1月最高法院修改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减刑、假释实体性内容作出解释。今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最高法院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专门召开全国视频会,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这次公布《规定》,则侧重具体程序对减刑、假释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
然而,规范层面的细化和完善,仅是第一步。要确保减刑、假释质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尚需做好三件事。
一要力保材料确实。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一方面审理内容,包括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等等,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或执行机关提供。另一方面,减刑、假释建议由监狱管理机关或执行机关提起。没有建议便没有审判。由此不难看出,监狱管理机关和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中举足轻重,甚至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左右着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基于此,在提起减刑、假释过程中,如果有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对有关材料审核不严,抑或弄虚作假,后果将不堪设想。
去年《检察日报》曾报道一则案例:丹东市监狱原监狱长刘宝昌通过向主管监狱长、刑罚科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造假,违法批准监外执行、假释,先后12次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其中贪官许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送监执行后,其妻子通过两次向刘行贿,一年时间就假释出狱。
类似案例其他地方也多有发生。监狱管理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减刑、假释案件第一道关。不少罪犯或者家属正是看到了其手中的权力,从而不惜代价,进行拉拢腐蚀,换取减刑、假释。监管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要狠抓队伍,加强教育;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罪犯的科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