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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4-06-19 10:46:55


    关键词  故意杀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  强制医疗

    裁判要点

    被申请人臧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使他人一重伤,一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臧某某强制医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18时左右,被申请人臧某某在其家中听见其妻王某与其母亲梁某聊天,遂想起其妻的不好之处,意欲杀死其妻,便手持菜刀向其妻乱砍,被其母亲拦下后又持木质小凳砸其妻头部,在场邻居将其拉开,其母亲带着其妻出去包扎伤口。被申请人臧某某再次追出家门在村口手持尖刀扎其妻腹部、腰部,致使其妻受伤。经鉴定,其妻王某所受伤为重伤。后被申请人臧某某回到家中看自己的女儿不像自己亲生的,便抱着女儿爬上门楼顶,将其摔落至地上,又朝其女儿头部跺了一脚,致使其女儿死亡。

    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臧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事发之后,被申请人的家属多次将其送往许昌建安医院进行治疗,但被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反复,状况不稳,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上述事实,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二十位证人的证言记录,被申请人的陈述记录、住院病历、许昌县尚集镇黄庄社区居委会证明、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许县法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申请人臧某某强制医疗。该案被申请人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臧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使他人一重伤,一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特别程序。该程序的增设,不仅可以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相呼应,使一些经济困难,疏于治疗的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必要的治疗,而且通过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安全,降低恶性案件发生的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更体现出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责任和努力。新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的三个必备要件,即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决定书。

    强制医疗直接涉及到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新《刑事诉讼法》不仅严格限定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更通过申请复议、解除强制医疗等多项规定充分保障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这些直接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意识与人权保障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故在臧某某一案中,考虑到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结果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重大,在查阅卷宗后,承办法官不仅前往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本人,综合考察、评估臧某某的精神状况,更针对臧某某的病情及治疗现状,对其主管医生进行了详细询问,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征求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经认真研究案情并综合考量臧某某的疾病程度、治疗状态及其监护人的看管情况,法院认为,臧某某的精神状态目前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应当予以强制医疗,本院依法准许,作出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决定。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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