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调研中发现,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宣告失踪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且此类案件均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引起重视。
自2013年7月至今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接待管辖区域的群众30多人次,涉及18起要求法院出具证明或请求法院宣告留守未成年人的母亲失踪的案件。
上述18起案件有以下特征:一是申请宣告失踪地区集中,主要集中在丁营乡。丁营乡辖区内的东张、西杜、崔庄、岗沟刘、霍庄行政村是造假烟集中地,霍堰中、霍堰东、霍堰西、横梁渡行政村贩毒者居多。男方往往因造假烟、贩卖毒品获刑后,女方则把所生孩子留给男方父母,以打工之名离家出走。二是被申请人都是女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被申请人一律是女性,因男方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或因意外事故死亡,女方不愿在男方家继续生活,离家出走,不再与男方家联系。三是申请人均是女方公婆。未成年人作为申请人时,监护人均是当地村委指定其祖父母为其监护人。四是有些案件的被申请人已经失踪四年之上,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申请人只选择宣告失踪。
经调研发现该类型案件激增的唯一原因为:申请人为给留守未成年人办理孤儿证,应民政部门要求来法院办理宣告失踪手续。18起申请宣告失踪案件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经济利益驱动型。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下发,2010年11月26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属于孤儿的由国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在《通知》中还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手续,其中,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在实践中由于农村群众大多因外出务工常年不回家,因此还会出现浑水摸鱼的现象,例如,有些未成年人为得到生活费,而谎称自己母亲失踪。另外,一般民事案件都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宣告失踪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这一待遇,对当前农村村民诱惑力非常大,受利益驱动导致一些村民特别是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争先恐后到法院要求法庭帮助其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二是乡政府自我减压型。丁营乡经济欠发达,以农业为主。且该乡制造、贩卖假烟及贩卖毒品者较多,一旦男方获刑,均是重刑或是死刑,女方将孩子留给公婆,远走他乡家中只剩老弱病残,生活困难。有困难,找政府,每年去乡政府要求救助的人居高不下,而乡政府财力有限,政府此时就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主动出具证明材料,引导群众到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进而达到办理孤儿证,领取国家补助的目的。三是联合造假型。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明知,若宣告死亡将会注销户口,且影响被申请人再婚,故私下达成一致,由被申请人为孩子拿出一部分抚养费后远嫁他乡,申请人则申请宣告失踪,进而达到联合骗取孤儿补助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襄城县法院建议:一是开展宣告失踪专项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借助电视、广播及宣传页等形式对宣告失踪制度的定义、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诉讼的条件、应提交的证据和申请书格式、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的程序及经历时间、尤其是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宣告失踪,从而慎重作出申请。二是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向民政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建议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把相关政策性文件向群众讲清、讲透,防止群众出现认识偏差,盲目办理孤儿证,最终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社会的关怀与帮助。三是加强法院和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对宣告失踪案件多做走访调查的工作,不能只凭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就出具证明材料。特别是村民委员会,其对所辖去内的居民最了解,故其调查获取的材料更真实。但为避免当地政府推脱责任,应向其明确出具证明的后果,增强证明的真实性。四是广泛寻找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如向有娘家亲属的被申请人发出寻人公告的同时,向其娘家亲属发出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交的宣告失踪申请书的副本,被申请人的娘家亲属如有异议可向法院及时提出,避免联合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