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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2-19 10:32:29


    为了从严把好刑事案件质量关,力求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特规定如下:

    一、 法官要坚持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确保案件质量。

    二、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要认真负责,查明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并向合议庭成员如实汇报,不得隐瞒案情。

    三、,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都应根据案情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得随声附和、敷衍了事。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合议庭成员没有做到客观向审判委员会汇报而导致错案的,追究该合议庭成员错案责任。

    四、合议庭合议笔录是司法审判过程的客观记录,应避免评议记录过于简单,不能只记录同意与否,应载明其同意与否的详细理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对每个案件都必须做到裁判文书与庭审记录准确无误。

    五、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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