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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佰红等45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4-07-10 16:56:52


     7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佰红等4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李佰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李佰红、周海涛等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以李佰红、周海涛为首,以被告人孙国华等为11人积极参与者,以张师豪等14人为参与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非法控制淮阳县公交公司、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并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车辆、枪支、弹药、刀具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吃住、娱乐和吸食毒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淮阳县大肆进行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淮阳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使当地群众闻李佰红而色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有53起,其中寻衅滋事19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拘禁4起,另有违法事实11起。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佰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除方东等6人因罪行较轻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外,其他38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至十九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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