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庭是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形式,本庭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均适用合议制。
二、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四、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由庭长指定审判长。
五、对于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或新型案件,合议庭经评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由审判长向庭长提出扩大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建议。
六、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负责。
七、合议庭审判长依据法院内部职责及权限的分工,审核、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八、合议庭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可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合议庭评议的案件被确定为错案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属于合议庭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下列事项须经合议庭评议:
1、一、二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
2、诉讼费缓、减、免交的决定;
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4、追加或变更案件当事人;
5、民事制裁复议;
6、因妨害民事诉讼,需要对行为人采取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7、需要委托鉴定或重新委托鉴定;
8、需要提请合议的其他事项。
十一、承办人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前,应做好准备。除当庭合议外,要写出书面汇报提纲。汇报提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起诉(上诉)、答辩要点;
2、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3、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4、拟处理意见及理由。
合议笔录应当记录汇报提纲的主要内容。
十二、承办人在庭审后应于五日内将案件提交合议。如果案件需要补充证据,合议案件的时间可按规定顺延。
十三、案件评议时首先由承办人按照汇报提纲的内容进行汇报,遇有他人讲情的情况应如实陈明。
十四、承办人汇报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围绕全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依次发表意见,合议庭审判长一般最后发表意见。
十五、合议庭成员应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平等地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将个人的意见强加于他人,或强迫他人同意自己的意见以及以不正当的方式对他人发表意见施加影响。
十六、合议庭评议形成的意见(含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由审判长归纳。
十七、对合议庭评议的全部过程及其不同意见.书记员应认真记录,不得有遗漏。
十八、合议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意见的,合议庭意见中除应当写明各种意见外,还应注明赞同各种意见的人数。
十九、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审阅评议笔录并签名,对于书记员的记录有异议的,可予补正。
二十、合议庭成员应严格保守案件秘密,评议时发表的各种意见及案件处理情况,全体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泄露。对违反保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合议庭对主管庭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就案件处理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议。
二十二、主管院长或庭长、主管庭长对合议庭的意见持有异议要求复议时,合议庭应针对所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与法律认真进行评议,并制作复议笔录。复议结果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长或延长。
二十三、对于合议庭评议形成的意见,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