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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帮忙不料受伤 构成帮工可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10 11:28:53


案情

王某是家玻璃店的老板,平时接些给装修工程供玻璃的活,自己也负责送货上门。这天送货给正在装修的宋某的美容店时刚好看见给宋某装修的工人徐某,就请他帮忙抬卸、安装玻璃。徐某是个热心肠,二话不说就开始帮王某干活,可是在这途中,玻璃突然爆裂,徐某被划伤。事后徐某找王某商量赔偿,王某却说这跟他没关系,徐某是在帮宋某装修卸货受伤的,应该由宋某赔偿。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判决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徐某是在帮助抬卸、安装玻璃过程中受伤,既有向宋某提供劳务的行为性质,也有向王某提供帮工的行为性质,故宋某、王某对徐某在上述行为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宋某和王某均应承担原告损失一半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王某赔偿徐某损失共计58596.05元;宋某寒冰赔偿徐某损失共计58596.05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本案一半的赔偿责任。 

从庭审中证人的出庭证言以及宋某与王某之间2012年7月17日共同签名的安装和定金条子,可以说明本案玻璃是销售玻璃方王某负责安装。本案中的玻璃安装至少是王某有义务将玻璃送到并处于待安装的基本状态,这是作为销售玻璃方的王某应当负有的附随义务。故王某称其并不负责玻璃安装以及王某是宋某的帮工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正是在帮助王某卸下和抬到玻璃安装状态过程中发生的受伤。徐某的抬卸玻璃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帮助王某的无偿帮工行为。王某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宋某经营许昌嵘创装饰,徐某为跟随其提供木工工作的工人,徐某与宋某之间是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宋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遂根据本案案情,王某和宋某均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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