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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2-19 10:50:32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庭审洁动,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维护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充分体现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树立我院的良好形象,对庭审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凡开庭审理案件或开庭调解案件必须在审判庭进行,不得在办公室进行开庭或调解。

    二、严格按照立案庭公告的开庭时间开庭,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庭。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审理或调解案件时,必须着制式服装。

    四、注重庭审礼仪

    ①禁止酒后开庭;

    ②禁止庭审中接、打手机;

    ③要求着法官装开庭;

    ④对当事人发言不规范的行为多注意引导;

    ⑤禁止庭审中抽烟。

    五、研究室要及时检查监督庭审活动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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