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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戴手镯打碎顾客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4-10-11 11:42:21


    身边的事儿

    2013年3月9日,在鹰城世贸广场赵某经营的珠宝专柜前,平顶山市民李某在试戴一标价为39960元的翡翠手镯的过程中不慎将翡翠手镯滑落打碎摔成4段。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分歧,李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柜台营业员牛某时,牛某称其没有告知女顾客李某手镯的戴法和取法。经鉴定,被摔碎的翡翠手镯当时价值人民币30000元左右,其损坏后的时价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对于该损失,李某不愿赔偿。赵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损失168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

    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万分小心和尽力细致地防护。李某在赵某经营的珠宝专柜试戴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掉在地上,致手镯损坏,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赵某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翡翠商品的拿放技巧,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但基于赵某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和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失,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该手镯扣除残值后,其价值法院酌定为24000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李某应赔偿赵某16800元。

    记者陈亚洲通讯员张春阳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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