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农合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侵权案件中,农民在新农合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仍会就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已在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用,侵权人往往以新农合已报销为由拒绝赔偿,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同时,通过该案例也可以发现在新农合报销和民事诉讼赔偿的衔接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尚需要制度的规范和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0日20时许,因被告张某在施工中遗留有石子堆,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该施工路段时,不慎摔倒在石子旁,造成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12万元,经鉴定身体构成二级伤残。李某的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6万元。在医疗费赔偿问题上,对新农合已报销的6万元被告张某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12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观点分歧
针对本案新农合已报销部分,一般人会有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侵权人不再赔偿
按照新农合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这项规定说明新农合报销和侵权人赔偿只能选择其一,这也符合我国民法的损害补偿的原则,即受害人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第二种意见:侵权人应当赔偿
因为本案属侵权类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系基于张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原告得以报销医疗费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是否已获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责任的理由。
赔偿医疗费与新农合报销无任何法律关系
新农合报销制度与侵权责任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与新农合组织的关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关系,只是一种互助共济补偿关系,但因为新农合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各级政府筹措,个人也有部分资金投入,其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而且新农合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广大农民在遭遇疾病时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也类似于人身保险的性质。参合人根据新农合的规定获得补偿款是基于其与新农合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来,与侵权赔偿义务人并无任何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侵权之债和新农合的政策性补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新农合是否报销医疗费不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侵权人应当为其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法第三章规定了可以减轻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因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情形等,但本案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能作为减免张某赔偿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随后新农合组织也可以要求李某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但新农合组织如何及时知晓病人已获得赔偿和追回报销费用的程序等尚需要制度的规范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综合评析
一槌定音
2014年6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认为,新农合以农民个人缴纳费用为参保条件,个人缴纳参保费用后,对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定的比例,属农民缴纳保费后应得的保障;而本侵权案件属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的侵权赔偿,二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是否经合作医疗报销并不影响受害人以损害赔偿主张权利,故张某应当对李某花费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晚上骑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5万元。
法官法官提醒
针对本案,新野县法院法官芦清伟表示,第三人赔偿医疗费更有利于保护新农合组织的利益。而新农合组织对第三人已赔偿受害人的,有权要求受害人退回报销费。
他提醒广大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朋友,当你的健康权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后,虽然你在新农合组织已报销了医疗费用,但你在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赔偿其他费用时,仍需要要求第三人赔偿你已在新农合组织报销的费用。
当第三人已赔偿你的损失后,你要退回在新农合组织已报销的费用,否则新农合组织有权要求你退回。
(通讯员王瑞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