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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容易相守很难 婚姻未成彩礼归还

聚焦我市婚约财产纠纷之一

发布时间:2014-10-15 16:46:18


 

本报记者 郭雯 通讯员 孟晓克 孟俊克

    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婚姻“六礼”制度。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即正式送聘礼,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即今称订婚送彩礼。

时至今日,这一传统习俗在农村仍然十分盛行。一方面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青年人思想开放自由、感情丰富多变,因各种矛盾解除婚约的情况逐年增多。由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在基层法庭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加大,下面就有几个我市各级法院提供的案例:

案件一:人财两空男方心不甘  举证有效女方需退还

     小刚没想到,不到两个月的同居生活,花掉了家中多年的积蓄。最终为讨回彩礼,还要和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的夏兰对簿公堂。

小刚与夏兰与201312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1月底夏兰回娘家后,再也不愿与其共同生活。当初为定下这门亲事,小刚家为夏兰购买了一套价值9166元的金首饰,一台苹果电脑,还在订婚时给了夏兰17000元,送好时又给了30000元钱。再加上筹备婚事家中也花了一大笔钱,小刚家因此欠下外债,生活举步维艰。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由于小刚能够提供当地珠宝连锁店金饰发票以及电脑的销售单据,并由媒人证明夏兰家收到了47000元钱,所以法院对他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夏兰返还小刚彩礼金47000元,返还黄金首饰一套以及苹果电脑一台。 

案件二:悔婚后人间蒸发   彩礼钱女债母还

   被自己曾经的准女婿告上法庭,不知道王珍心里啥滋味。

2013年初,王珍之女小燕经媒人介绍与王强相识,订婚期间,王强共通过媒人先后支付王珍母女彩礼共42100元,同年夏,小燕悔婚,其母称不知其去向。

2014418,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珍母女缺席无答辩。法院判决王珍母女需返还王强彩礼42100元。

案件三:2000元钱对簿公堂  谁是谁非且听端详

    和婚约财产纠纷动辄108万的数额不同,刘艳和张伟的财产纠纷是围绕着2000元展开的。

张伟称,在“大见面”时给了刘艳6600元,刘艳说,只给了2000元。而且,是张伟提出分手的,按当地民俗,由男方主动提出分手,女方可不必退还彩礼。由于公开审理时张伟方证人未出庭作证,这一诉求没有被法庭采信,法庭判决刘艳退还张伟彩礼2600元。

      法官分析

婚约不具法律效力,彩礼需要返还

受访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崔君

    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它是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其它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一般应理解为婚前赠与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200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是目前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唯一裁判依据。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需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返还。一方是否属于无理退婚,法律并不介入,体现的是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崔君提醒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女方,要明确归还彩礼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抱着逃避、拖延的心态,既增加了司法成本,又增加了个人诉累,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至于男方,崔君建议为更好地预防、减少婚约财产纠纷,在双方婚恋期间发生如首饰、电器等贵重物品的给付时,应当保留相应的支出凭证、购物发票、买卖合同等证据,在订婚时,最好由媒人或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等现场观礼,以防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举证困难。

另外,在当代,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财产纠纷”的重点在于“财产纠纷”而不是“婚约纠纷”。从彩礼的来源看,可能是个人劳动收入或家庭共同财产,故给付彩礼的问题,往往涉及双方的家庭关系。因此,发生纠纷后,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可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既方便法院依法审理,也有效地遏制被告方的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同时也符合谁接受彩礼谁应返还的简单民情。这也是王珍之女小燕悔婚后不知去向,由其母退还彩礼钱的原因。

记者手记

           终身大事:少一些形式  多一些感情

郭雯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礼记》中的这段话,大概是婚姻被中国人当成“终身大事”的最早的记载。

  “终身大事”自然是严肃的、郑重的。然而,一次到基层法庭采访,庭长告诉我,在法庭处理的家庭纠纷中,婚约财产纠纷占到了30%以上,纠纷数额动辄5万以上,且所占比例与数额逐年增加,而其辖区在我市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原来,如今农村大多数男女青年常年在外务工,春节、国庆等假期返乡相亲。相处尚短,已立婚约。尚未登记,已然同居。后发现彼此情不投、意不合,因而中止婚约关系,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发生。与缔结婚姻的草率相对应的是,随着经济水平的全面提高,彩礼给付标准也在不断增长。不断抬高的婚约彩礼不仅给当事人一方带来沉重的家庭负担,一些家庭因婚举债、因婚上当、因婚返贫亦不鲜见。

其实,仔细想想,中国古代的“三书六礼”将婚约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虽然体现了婚姻的郑重,但那时的婚姻均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的好恶在家族的延续面前是渺小的,更不用说其中“男尊女卑”的定位了。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男女平等,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因此,婚约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越演越烈的的彩礼之风更是一种陋习。

然而,由于几千年聘娶婚制度影响,婚约行为虽已非现行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却仍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习俗。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移风易俗,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让人们知法、守法、用法。理解法律规定与村规民俗的差别,以法律为准绳调节自己的行为并维护合法权益。

说到底,婚姻的质量在于男女双方的感情,而不在于彩礼价值的高低。婚姻要两个人携手走一辈子,大操大办炫耀一时,不如细水长流过温暖安宁的日子。

下期预告:女方因婚约解除是否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遭遇骗婚该如何维权,更多内容,请关注下期《聚焦我市婚约财产纠纷》。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许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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