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10-16 16: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微博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5550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