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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希波克拉底之誓

  发布时间:2014-10-17 09:00:27


    两千多年前,被尊为“医学之父”的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立下医生职业伦理之经典誓言:“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抵制一切堕落和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 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还告诉其学生,世人皆可免费向他学习医术,但“必须立下相同的誓言”,否则便无资格学习医术。

    人们常常将法官与医生作比较。医生悬壶济世、解除病苦、救死扶伤,法官辨明是非、定分止争、维护正义。这两项职业都要求不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崇高的职业操守。今天,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在阅读这篇指引医生悬壶济世的千古誓言时,更应该引起深思的是,我们法官的“希波克拉底之誓”是什么?

    古语云:“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法官所从事的工作,每一件都在定分止争,每一件都在运送正义,每一件都关乎当事人之生命财产安全,善恶之间的定夺,是非黑白的澄清,生死之间的抉择,全系于法官手中。故对于法官而言,拷问其职业伦理却更为重要。

    与医生治病救人的职业伦理不同,医生治病救人不需要以牺牲另一个人的利益为条件,但法官直面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争执,在定分止争时往往无法使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而且这种专属于法律程序之内的职业伦理甚至排斥大众道德,如法官排除非法证据“放纵”一个被告人,驳回一个有权利但无证据支持的请求。之所以出现背反,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法官所依据的是 “一个人在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实践才能习得的技术理性”,这种职业伦理是“法律人在程序之内的伦理”,这种“程序伦理”要求法官所遵循的是客观中立、忠于法律、排除“法外”因素干扰的原则,追求的不仅是实质正义,还有形式正义。

    法律职业的这种特性很容易被误解,而且多被常人认为是“冷酷”、“无情”、“机械”。法官的“技术理性”,使得人们担心司法疏离民众,缺乏亲和力,变成“不食人间烟火”的“自动售货机”,甚至有背离人间情理、违反社会伦理之危险,更为甚者一些法官“披着法律的甲胄”行不法之事,在法律技艺的遮蔽之下恣意妄为。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底下最悖伦理之事。”

    耶林所言绝非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法官欠缺尊荣感,无疑与一些法律人自我表现欠佳也有莫大关系,正所谓“夫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一些法官不洁身自好,声色犬马,收受贿赂,利令智昏,徇私枉法裁判。此虽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害司法之公信力。法官若要从这信任危机中走出来,便必须重塑法律职业伦理,规范自身职业行为。

    法官以居中裁判、定分止争为本职工作,轻者,解决柴米油盐之纠纷,攸关当事人财产;重者,定人生死自由之命运,攸关当事人生命。其手握“正义的天平”,居中而保持不偏不倚,使得“正义的刻度”不因人而异。因此,在西方,象征法官身份的是蒙住双眼的正义女神,正义女神“蒙眼司法”,抵挡住权力、物质、美色等各种利益诱惑,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干扰审判,保持廉洁、自律、无私之心,这种超然、消极、中立、客观、公正应是法官之底线职业伦理,更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良知。然而,超然、消极、中立并不等于法官应该冷漠、机械、教条,更不能豁免法官所应有的大众伦理,法官如果对人间冷暖毫无感知,对人性漠不关心,就很难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充其量只是一个冷漠无情的法律机器。法官还应具备常人本性所具有的同情、怜悯、善良之心,通晓社会的常理、常识、常情,以“仁爱之心” 才能把持好司法这门“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这其中的道理如同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般明了,有时医生医术再高明,也难以挽救一颗将死之心,但医生若以真诚的态度、宽慰的话语对待病人,就足以获取病人信任、使病人重拾信心、点燃生命的希望之火;同理,有时当事人对抗激烈,仅凭所谓的法律技艺,往往难以化解纠纷,具备善良本性的法官,如同医生济世救人一样,会摒弃“法律专业”的冷漠与自负,会对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保持悲悯之心,对诉讼给当事人造成的负担抱以同情之理解,对当事人切身存在的困难给予妥善解决,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情理法的权衡统一中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又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案结事了、息事宁人水到渠成,这样的法官也自然会获得当事人的尊重、信服。可以说,正是法官这种作为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和作为常人的本性良知构成了法官的健全品格,正是这种健全的法官良知决定着司法产品的质量,如卡多佐所言:“法官的品格是正义的唯一保障。”

    一个法律人仅仅仰仗法律技巧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追问:我的技巧是为谁服务的?“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品德”,这是对熟稔“技艺理性”的法官最深刻的忠告。法官欲仰仗法律安身立命,必须谨遵当初立下的 “希波克拉底之誓”: 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良知,恪守职业道德,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终生!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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