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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雇员受伤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4-10-20 09:49:46


    “明明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现工伤概不负责’,还告知了雇员,为什么还要我们公司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身边的事儿

    陈某受雇于一家建筑公司,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受伤,花去治疗费用2万余元。在陈某向建筑公司讨要赔偿时,建筑公司表示,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已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并经过陈某同意,所以拒绝对他的工伤负责。后陈某将这家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予陈某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4万余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加以约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任意侵犯。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违法条款,应为无效民事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华通讯员年颖拜建国)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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