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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遭电击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4-10-20 15:24:51


   雇员施工时不幸触到高压电受伤,雇主担责后向供电公司和电力设备公司追偿,在涉及多方责任的情况下,他能否成功追偿呢?

    身边的事儿

    2010年4月,王某承包了某小区幼儿园建筑的粉刷及楼顶缝隙的填补工程,雇用李某等人具体施工。7月23日下午,李某在幼儿园建筑楼顶干活时,接触的钢筋碰到了楼顶上方约2.5米处的高压线,不幸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付183125.07元。

    事后,王某越想越气,如果不是楼顶的高压线,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原来,幼儿园所在的小区属于正在改造的煤业集团棚户区,供电公司是高压线的产权人,而某电力设备公司正在施工改造线路,是高压线的实际管理人。王某认为上述两家公司

    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电力设备公司偿还王某先行赔偿的损失,供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电力设备公司认为,公司在2010年5月12日仅签订了施工合同意向书,同年8月23日和11月8日才正式签署输变电施工合同,李某是在正式施工合同还没有签署之前受伤法。因此,电力设备公司和供电公司同时提起上诉。

    结果

    近日,三门峡市中院经审理,判决供电公司承担王某183125.07元赔偿费用中的7325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本案是追偿之诉,应当依据各方过错确定追偿数额。供电公司未及时排除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由于新建电力线路建成、验收竣工、实验合格、送电完成后,原线路所承载负荷才会转移,故电力设备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李某被小区内原高压线路击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电力设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导致李某损害还与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雇主未尽到警示义务并提供相应安全保护设施有关,故王某向供电公司追偿其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亦不符合本案事实。

    (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攀峰)

    编辑点评

    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用工关系,雇佣关系以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广泛存在。但是,与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短期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容易让雇员的权益受到侵害。针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受到的利益侵害(如受伤或者没有按期获得报酬等),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来明晰责任划分,以保障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你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时,不必因为它是雇佣关系而时常惴惴不安、担心出现问题时没人埋单,因为你的身后有法律在守护。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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