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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02-19 11:20:40


    为了加强中院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促进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中院的实际,特制定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所辖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到企事业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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