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娃娃班长误伤人校方有责难推脱

发布时间:2014-10-22 08:54:01


    本报驻马店讯(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张桂华)日前,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要求被告孔某、确山县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伤所受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确山县某小学与孔某分别承担90%、10%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冯某支付赔偿金。

    冯某和孔某是确山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13年11月21日上午上课期间,孔某受教师指派管理班级。为维持秩序,孔某用板凳敲打桌子,不料敲到冯某的左手,致冯某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冯某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伤情构成10级伤残。确山县某小学为冯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保险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两人均未满6周岁,故冯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在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能免除责任。本案孔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管理班级能力,而某小学却让其管理班级,结果造成孔某在管理过程中将同学敲伤。确山县某小学在冯某受伤这一事件中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孔某采取用板凳敲打桌子的管理方式不当,对原告受伤事件也有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学校与孔某各自承担90%、1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该事故发生在校方责任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其可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冯某。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55844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