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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车牌遇车祸 交强险不免赔

发布时间:2014-10-22 08:56:06


    车牌号变了,车没变,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以车主变更车牌号但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车祸受害人只得寻求诉讼之路。

    身边的事儿

    闫某为其所有豫AAT3×ד广州雅阁”牌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2014年3月,闫某在保险合同期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将豫AAT3×ד广州雅阁”牌小型轿车变更号牌号码为豫J100××。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后郭某驾驶该车在清丰县马庄桥消防队门口处,与李某驾驶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4397.2元。事后,李某没有得到及时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该保险公司认为,闫某的车辆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号牌。事故车辆豫J100××与被保险车辆豫AAT3××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同一车辆,故不在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而闫某认为,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赔无法律依据,应当理赔。

    结果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7133.71元,返还闫某垫付款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另外,交强险合同在存续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在保险期限内,闫某虽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但肇事车辆系同一车辆,被保险人也一致,太平财险河南分公司并不能免除其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记者张杰通讯员佘俊林)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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