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退休后再就业用工性质如何定?

发布时间:2014-10-22 08:58:04


    虽然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影响退休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这不,退休的李老师就遇到了一起关于劳务纠纷的官司。

    身边的事儿

    老李是某中学的一名公办教师,2005年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待遇。但老李是一名不甘清闲的人,退休后一直想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再为社会作贡献。2007年8月,经人介绍,老李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用工合同,约定老李在该民办学校担任语文教师,合同期限为5年。

    不料,2010年5月,该民办学校单方与老李解除合同。为此,老李以民办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校赔偿其经济损失。

    结果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民办学校按解除合同前的平均基本工资赔偿老李相应损失36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

    工外(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法律否认同时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

    本案中,老李与退休前工作的中学已经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依据该劳动关系而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等待遇,故老李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合同法》来调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华通讯员年颖吴娜)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5596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