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影响退休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这不,退休的李老师就遇到了一起关于劳务纠纷的官司。
身边的事儿
老李是某中学的一名公办教师,2005年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待遇。但老李是一名不甘清闲的人,退休后一直想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再为社会作贡献。2007年8月,经人介绍,老李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用工合同,约定老李在该民办学校担任语文教师,合同期限为5年。
不料,2010年5月,该民办学校单方与老李解除合同。为此,老李以民办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校赔偿其经济损失。
结果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民办学校按解除合同前的平均基本工资赔偿老李相应损失36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
工外(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法律否认同时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
本案中,老李与退休前工作的中学已经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依据该劳动关系而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等待遇,故老李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合同法》来调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华通讯员年颖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