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联手追逃追赃彰显中国反腐的决心,也将对其他西方国家起到示范作用。外逃贪官逍遥法外的日子终将一去不复返。
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澳大利亚警方愿与中国联手查没中国贪官在澳大利亚的非法资产。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0月20日说,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澳大利亚《悉尼先驱晨报》10月20日报道,澳大利亚警方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并协助查封他们的资产。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最热衷的三个躲避制裁目的地。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但《悉尼先驱晨报》报道,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可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考虑相关引渡请求。澳大利亚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治尊严和反腐败成效,有关部门要尽最大努力将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最大限度运用法律武器追缴赃款,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有力打击和震慑外逃贪官。
笔者认为,遏制贪官外逃既要追逃也要追赃,没收违法所得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唯有追逃和防逃并举、追逃和追赃并重,贪官外逃现象才能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追逃和追赃应当并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外逃贪官藏匿在世界哪个角落,都应将罪犯及其腐败资产及收益一并追缴归案。针对新形势和新特点,更要把防逃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建议全面推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示制度,尤其是加大对申报事项的核查力度,减少和杜绝谎报瞒报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预防贪官外逃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甄别贪官的重要武器。如果只申报不核查,申报制度就容易变成“盲人的眼睛、聋人的耳朵”。假若有关部门能够对申报事项进行常态化的抽查,并且与房产、银行、证券、出入境等系统进行联网比对,那无疑将提升对腐败分子的震慑。
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官员出国审批报备的监控力度。根据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官员出国审批要真正发挥监控的作用。目前,不少贪官是“证多多”,真假难辨的护照、身份证成为贪官外逃的护身符,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官员假证的查处力度。
追赃往往是追逃的突破口,有望为追逃创造有利的条件。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经济基础。如果能够及时追回赃款,摧毁贪官在境外生存的经济基础,往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
贪官外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资产转移海外主要通过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通过涉外公司在海外隐秘“截流”、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方式。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增多,一些贪官通过贸易项目转移资产,更隐蔽更难监控。如果司法机关追查不到转移出境的涉案腐败资产,贪官的心理防线也就难以突破,追逃的难度和依法惩治的力度也就相应加大。实际上,不少贪官是抱着所谓“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冒险心理,而彻底追回赃款赃物才能给予贪官这种心理以致命一击,否则很难产生好的打击效果。追赃要做到说服教育与国际合作多管齐下。司法实践中,说服教育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目前依然是追赃的主渠道。而实际上,老老实实听话将赃款完整转回的能有几人?建立和完善资产追回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才是境外追赃的长效之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以专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规定了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这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专门针对财产的没收程序,既不能通过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也没有直接没收非法所得的特别程序,往往导致外逃贪官人抓不回来,财产也追不回来。前不久,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
当然,追赃国际合作不必回避“资产分享”问题。而要从务实的角度尊重“资产分享”这一国际惯例,合理运用“资产分享”制度处理赃款。我国也应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在我国追缴资产过程当中作出贡献的国家,根据其作用大小,依据分享协议,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资产,给予相应比例的资产分享。
本次中澳联手追逃追赃彰显中国反腐的决心,也将对其他西方国家起到示范作用。外逃贪官逍遥法外的日子终将一去不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