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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之细节

  发布时间:2014-11-03 09:08:27


    依法治国是一个艰难的事业,也是一个宽泛的话题,涉及的问题很多,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论证。本文则就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的关系进行了一些思考。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压抑已久的生产力得以释放,中国的经济由此获得了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升,人民整体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本身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开放代替了封闭、利益和观念的单一让位于多元。然而,在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担忧。世界各国的历史以及中国的经验已一再证明,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可能有多种,但治理好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方法却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走向法治的道路,由于国情的差别可能会有不同。

    自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治国关键在人的方略于宪法上已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为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各种正式文件和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上也都会以不同的语言对依法治国的方略加以重申,并在此后的执政过程中在某些方面进行发力。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使用的词汇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不动摇,而且还要“全面推进”,较之以往的提法更加强烈和明确。不仅如此,依法治国还成了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用一次全会对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专门讨论,并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昭示着执政党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紧迫心情,让每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人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了新的期许。

    一、责任与实际的反差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十分久远的国家来说,依法治国是一个艰难的事业,也是一个宽泛的话题,涉及的问题很多,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论证。本文仅就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的关系进行了一些思考。

    众所周知,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纠纷,有国家就会有诉讼;与此同时,有诉讼就得有解决纠纷的司法机构,而要想使处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接受司法机构的处理结果,同时通过个案的判决使其他的民众明白为人处世所应该秉持的原则及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价值理念,司法机构就必须有非常高的权威、尊严和能力,否则社会难以安宁。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更该如此。

    然而,中国现实的国情却并不容人乐观:第一,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社会解体过程远还没有完成,正常的社会中原有的因血缘、地缘、学缘、业缘和信仰而自发存在的社会组织或被取缔,或已瓦解,因而社会组织化程度极低,与此同时,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感较强,许多正常的社会里原本应该由群体内部自行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因无人处理都被推给了国家,而在法治的背景下这些矛盾和冲突直接或间接地交给了法院,造成诉讼量急速膨胀,各级法院的受案数已由改革开放之初的每年52万件,增加到目前的1000多万件;第二,群体之内,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会,疏离和对立现象明显增强,利益纠葛不断导致对立,甚至造成利益冲突,解决难度成倍增加;第三,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特别是自媒体的出现,现实生活中的地域和群体界限被消除,民众意见的整合手段及能力增强,审判过程和结果很难被封锁,一些个案的解决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极短的时期内就可能被放大,酿成强大的冲击力;第四,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司法审判必须面对着内外两个系统等等。总之,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日益错综复杂,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但遗憾的是,当下的中国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并不具备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尊崇,司法尚未完全具备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能力和实力。

    二、改革中应注意的细节

    司法的现状已使其成为困扰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瓶颈之一。为此执政党将司法改革作为各项改革之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出台了系列方案对司法改革做了全面部署,这些方案明确了司法改革的方向、路径和时间表,希望最终解决这种反差,增强司法的能力和实力。

    第一,采取务实的状态从现实已有的制度出发。要对中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抱有自信态度,必须承认其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从时间上讲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已走过了七八十年的历史,已现成了一套自己的体系和历史的惯性;从渊源上讲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原苏联的司法制度和中国共产党从根据地时代开始为了解决中国问题自己摸索出来的一些制度组合在一起的,其中的一些制度是出于长远考虑而设计的,也有一些制度只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我们只能对此仔细研究,深入观察,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改革。

    第二,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社会发展程度和民族文化,甚至国民素质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因而,司法改革如果没有其他方面配套的改革,离开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很难成功。此外,我们也必须清楚,目前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要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既有外部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因素,因而改革者必须对此有着充分的心理准备。必须随时做好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求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必须将能解决现实问题和价值的正当性结合在一起。纵观中国的近现代法制史,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改革并不是新鲜的话题,自晚清新式司法在中国创建以来,即从司法权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司法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以来,司法改革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提及,但纵观这些改革其出发点有的仅仅是为了解决眼下的问题,缺乏长远和整体的规划,缺乏价值正当性的考虑,甚至连司法规律都不太顾及。而有的改革又走到了另一极端,即只考虑价值层面,不顾及是否能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从而使改革最终都很难成功。这是我们必须吸取的教训。

    第四,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内部的意见。中国的问题极为复杂,司法改革又是一项正当事业,能否成功,关键是能否让现有的从业者理解,能否构建起一支真正称职的司法队伍。而要做到这一点,最为关键的则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弄清楚中国司法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任何拍脑袋的想法,任何自认为正确的想法都可能出好心而办坏事。主观臆断和欲速不达,都是司法改革所忌讳的。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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