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误读的涉法老话 发布时间:2014-11-03 09:14:15
□新华社记者吴书光
权威人士指出,中央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议题。你知道吗,其实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用词不仅遭到误读,有些在法理上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句出自《礼记》的古语,直到如今仍被认为是法律面前并不平等的体现。实际上,这句话是重“礼”的表现。此“刑”是指有辱人格或尊严的刑罚,如肉刑。执行类似刑法时,为给人存几分体面,而对犯罪的“大夫”们待之以礼:他们不会受到公然的“刑”,但会被悄悄处分如赐死,而平民百姓则会游街示众或当众处死。
古往今来,无数王公大臣被处死,也直接否定了现今语义中的“刑不上大夫”。当然,有区别的执行刑罚,也是法律不平等的表现。或许正因为这种刑罚上的不平等,古代戏曲或口口相传的民间故事,频繁提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表达了老百姓渴求公平公正的朴素思想。
随着社会进步,法律面前无特权成为共识。当前,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老虎”频频落马。这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说法,表明反腐无特例、无特权、无例外。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一种朴素的报复思想、复仇心理,此话表达了个体的期望。现代法治中的刑法,讲究罪刑相适应: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但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这一切都有法律规定,所以“以眼还眼”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不应提倡。要知道不管是“还眼”还是“还牙”,均可能触犯法律。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以眼还眼”有了新内涵。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这一行为可依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若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则可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谅解被告人,并撤回起诉。
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这句话反映了一种懒惰思维,常见于影视剧中充作恼羞成怒的狠话。这种滥杀无辜的做法,必会制造许多冤假错案。
而现代法治倡导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宁可错杀一千”的思维万万不能有。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条原则,但这只适用于事实认定,而不适用于法律解释,也就是说,保持中立的法官不能擅自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解释,而应按照法律高于一切的规定解释法律。
不知者不罪
“不知者不罪”很常见,多用于表现人们心胸宽广,在人际交往中可以哈哈一笑而过。不过,“不知法”就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吗?
试想在法庭上,如果有被告人以“不知法”抗辩,恐怕会换来满堂哄笑,显然也不能因此脱罪。不过,有些犯罪构成要求有“犯罪故意”,如诽谤罪就要求“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作为法治生活中的你,有必要多多了解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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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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