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国家审判机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人民法院同时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春潮中。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在平衡、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自然而然许多社会矛盾随之转移到人民法院,把人民法院的安全问题摆在了社会的前沿。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审判环境以及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诉讼参与人的安全,越来越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法院都加强、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发现和排除了大量安全隐患,维护法院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由于安全检查工作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具体实施时由于重视度不够、制度缺陷、分工不明确以及设备、设施落后不齐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在行使安全检查时屡现问题,安全检查制度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给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文明、安全、便捷、有序的审判环境带来阻碍和隐患。
一、法院安全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国法院不断出现突发的恶性事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采取辱骂、围攻、故意伤害甚至爆炸等极端方式,对法院工作人员宣泄私愤、不满,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审判环境,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形势呈上升势态。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是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场所,维护安全的审判环境不容忽视,人民法院需要进行严谨、便捷、有序、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但是现阶段法院安全工作面临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工作压力大。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涉法案件涌入法院,一些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不配合法院安检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终局性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等诉讼常识缺乏正确理解,导致法院安全检查工作任务加重。
二是安全检查工作分工不明确。现阶段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在实际中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的问题。一方面,在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由司法警察负责和管理,很多基层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是由办公室聘用的物业保安来负责,但由于办公室作为法院综合部门,各项事务繁多,有时缺乏对安全检查工作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法官与法警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不够,对于当事人的情况和庭审案件的情况有时未能及时沟通,出现问题之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安全检查工作的疏于管理。
三是安保人员力量不足。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保障力量,现有警力除维持日常刑事庭审和协助执行工作之外,还要同时被抽调到立案、民事、行政庭审保障、查封、保全、机关突发事件处理等多项任务,实际安检岗位警力配备不足。各级法院负责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的是法警,有的是物业保安,年龄普遍偏大,安保水平参差不齐。
四是安保装备设施落后不齐全。随着各级法院对安全形势的重视,多数法院安全设施建设和警用装备建设状况有明显的改善,已经配备专门的安检设施,如金属手持探测器、安检门、X光检测机等。但目前各地法院发展不够均衡,有些地方法院的安检设施不完善,安检形式单一,仅靠简单的感官判断,缺乏专业的安检人员和器材。
二、造成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
一是缺乏安检工作的有效力量。安全形势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人民法院需要一支有力的队伍去经常地管理和维护。因此,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的安全检查工作队伍是维护法院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状况很难满足安全形势的要求,现有的警力只能应对刑事案件庭审、协助执行工作,面对机关安全检查工作力不从心,更难以应对机关安全保卫和处置突发事件。
二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当前,法院工作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法官需要审理大量的案件,工作十分繁忙。其主要精力投在案件的审理上,安全防范意识易被忽视,有些工作人员为节省时间或方便,让案件当事人直接进入办公区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务,从而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有些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擅长处理群众的不满情绪,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有限。工作方法简单,有时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倒激化矛盾。
三是缺少对安全形势的预测。当前,法院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近几年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一些基层法院出现过当事人将违禁物品带入审判场所和在审判场所互殴的现象,这与少数法院对安全形势研判不及时,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有关,往往是等出了问题再去查原因找教训,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缺乏有效地治理防范长效措施。
三、加强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建议
要切实防止和减少人民法院发生各类伤害事件,必须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司法警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充分认识和正确实施安全检查工作是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和机关安全的重要途径。
一是提高重视,明确法警责任。各级法院应当把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成立安全检查工作专门小组,由分管领导亲自抓,法警队牵头,其他部门联动,做到责任层层细化、工作具体到人、事事有人管理。同时,各级法院应当引导干警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让干警明白公正公平是维护人民法院的基本安全线,要从根本上杜绝因司法不公导致的恶性事件。法院各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法院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对干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打牢基础,加强软硬件建设。人防和技防工作到位,一是提高工作水平,司法警察应高度重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法院的人员和车辆认真登记和排查,要求安检工作细致到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限制进入,对于各类危险物品有效处置;二是完善设施配备,各级法院应按照实际情况,为安检人员配备必备的、先进的设施,如安检门、X光检测机、金属探测仪等,确保设施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为安全检查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三是增加安保人员,配足、配强司法警察人员、队伍。在现有司法警察主导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的保安作为辅助力量,由司法警察部门对保安进行管理和专业培训,提高安保人员素质,形成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安保队伍。
三是加强预防,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首先,要充分认识预警的重要性,在法院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处置方案;其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处理,做到处置有章可循,遇事坚持原则、灵活运用;最后,要不断进行演练,把应急预案中的人员分工、装备保障、部门配合等进行反复推演和协调,通过不断的演练来完善预案,缩短实战与预案的距离,有效地降低突发事件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次生影响,排除有可能发生的隐患。
四是健全制度,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四项规则,结合本院实际工作,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实现机关办公区与审判区分离,并加强各个区域的监控设施,配备先进的监控设施,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的全天候安全监控;二是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值班领导责任,确保机关和审判区24小时在岗值班;三是加强监督,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安保工作纳入司法警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于违规责任人严肃处理,确保各项制度实现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