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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律问题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11-06 08:57:07


法律链接2012年出台的民诉法又在第56条第3款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虽然新民诉法设立了这项制度,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非常简单,尚缺可操作性,因而,怎样理解及如何运用该项制度,为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调查研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

诉,据其性质及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改变已经由审判程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形成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谋求撤销已生效法律文书,显然不属于一般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同样属于特殊救济程序,但第三人之诉与再审程序存在不同之处,再审程序的当事人在原诉讼中均已行使过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从始至终都未参与过原审诉讼程序。从法律的权威性和裁判的稳定性考虑,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应有严格的限制以防诉权的滥用,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第三人毕竟没有未能行使过诉讼权利,但诉的目的不单针对已生效的裁判结果,而且直接涉及原审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原审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和及时实现,而且要防止滥用诉权,因而对于程序的启动,应当更加严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非因本人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只有在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才可提起,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完全可以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事后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也有一个重要限制,即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如第三人经法院通知而惫于参加或者明知诉讼正在进行且有损害其利益的可能而无动于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其利益,第三人也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要确定能否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如何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要知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对于原裁判的效力范围,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可否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一)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对于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二者缺一不可。据此可知,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重合现象。有人任务,二者应属并列关系,不可并用,一旦选择其中一种则不可再寻求另一种程序的救济。

(二)对于原裁判的效力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并非全部否定原裁判的效力,而是仅就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寻求救济,所以即使第三人撤销之诉改变或者撤销了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其余未予改变或者撤销部分也应对原审当事人存在法律效力。当然,如诉讼标的对原审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不可分,必须一并确定,则原裁判被撤销或变更时,为使第三人因原审裁判受损利益得以救济,原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应不再存在。

如果原审裁判被全部撤销,法院能否直接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各方的争端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有人认为,在裁判被全部撤销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并解决原审争议,而应采取告知各方另行起诉的方式。但对原审案件怎么处理无解。

(三)对于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如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在此时提起撤销之诉,是否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存在不同的做法。一种是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则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除非申请执行人或者债权人提供担保,才能继续执行。第二种刚好相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判决,但在必要情形下,或者第三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时,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确定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我们认为,第二种方式比较合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应当将该程序对原审当事人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原则上应不停止原审裁判的执行。但也应设置例外情形,例如,执行标的具有不可分性,继续强制执行可能使第三人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此情形下须由第三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才可视情形做出裁定是否中止执行。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素:一是主体条件,只能是该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是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是结果条件,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是时效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六是管辖条件,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七是审理范围,限定与第三人有关的事项。

(一)主体条件:第三人。

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程序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关于未参加诉讼并非是指未全部参与诉讼过程,如果第三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或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第三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均不能认为未参加诉讼。而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例如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诉讼涉及其利益,第三人虽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涉及其利益但有妨碍其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对于未能参加诉讼的事由,第三人应举证证明不属于自身过错。

(三)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实体条件有三点,一是有证据,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三是裁判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首先是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事后特殊救济程序,理应严格提起条件,不能仅仅列明事实理由就可提起;然后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包括一审、二审的生效文书及再审的生效文书;其次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此处应为实体性错误,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程序性错误不包含在内,一般程序性错误也不会导致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后果。

(四)结果条件:损害其民事权益。

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应当是导致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的原因。

(五)时效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六个月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六)管辖条件: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七)审理范围:仅限于第三人请求撤销的部分。

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仅限于审理第三人请求撤销的部分。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人而言是一项独立的新的诉讼, 但对于原诉的当事人而言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一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如佛山法院)。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主体的称谓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认识:由于撤销之诉是法律新设的诉讼,故应将撤销之诉的提出人称为原告,以原诉原、被告为被告。

第二种认识20121211日 人民法院报署名高民智的调研文章《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认为,如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称为原告、被告,遇到的问题是应否对新诉的双方当事人赋予上诉权,如果不服上诉的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从这一角度推导出去,撤销之诉将被运用得非常复杂。因此,建议在案外人提出撤销之诉时,将诉讼主体称为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文书中予以列明。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二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案件的部门是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关于案由案号,在立案审查程序中的案号应当是“(××××)×民撤(初)诉字第×号”,而决定立案后的案号应设为“(××××)×民撤(初)字第×号”。

(四)审理

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佛山法院的做法是由审监庭审理,理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判后纠错的性质。

怎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如何裁判?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什么方式的结案结果,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实务界也认识不一样。从法理角度考虑,既然是诉讼,应当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但也有主张用决定形式结案的。

(六)是否收诉讼费 案外人提出撤销之诉属于新诉。既然是新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但是,该《办法》尚未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作相应修改,因此,具体交纳诉讼费用可根据一般规定计算。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的撤销请求范围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计算缴纳数额,具体可比照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七)是否可上诉。一种认识认为,撤销之诉仅审理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不对被撤销判项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原生效裁判法院审查确定的案件,裁判权在原审法院,因此,不能上诉。

第二种认识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当事人不服裁判可上诉,对二审裁判不服还可申请再审。

如果原诉当事人或第三人仍然对原生效裁判撤销部分的内容存在争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如果原生效裁判内容被全部撤销,原审案件该怎么处理?如果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能否按再审程序对原生效裁判案件进行再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应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应当有上级法院作出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性意见。

五、撤销权滥用的防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面作用之背后,还存在易被案外第三人恶意利用侵害原生效裁判当事人权益、扰乱司法权威的情况。因此,必须严格受理条件。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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