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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伤人受害人也有过错

发布时间:2014-11-11 09:07:31


    张某骑着二轮电动车不幸撞到窨井致死,管理单位最终只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其中有何缘由?

    身边的事儿

    今年4月28日20时,张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浚县城区黄河路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时,撞到机动车道内某通信公司浚县分公司使用和管理的通信窨井后摔倒致伤。之后,张某被送至浚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5月1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6010.60元。

    事故窨井位于机动车道上,其周围路面平坦,窨井上沿高出路面7.5厘米,窨井四周有水泥涂抹,部分部位开裂缺失。

    结果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通信公司浚县分公司承担原告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亲属82935.1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撞到突出路面的通信窨井致死。事故窨井所属的通信公司虽然在窨井周围涂抹有水泥,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事故窨井照片看,窨井盖及周围水泥仍有残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撞上窨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因此,张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李杰通讯员张春英)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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