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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增设追赃程序

发布时间:2014-11-14 09:41:15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为与该规定进行配套衔接,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节配套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了贪贿、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并未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近年,随着“两抢一盗”、诈骗等侵财性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被害人到法院要求退赃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对其重要性欠缺认识,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合法财产权利人的权益,致使追赃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在于当前追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法律层面表现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形成规范追赃活动的制度体系,既有制度不全面、比较分散且多属于标语式规定;实务方面表现为如何追、怎样追、追后如何处理随意性较大,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司法实践中,甚至存在追赃对哪个机关有利可图,就会主动追缴赃款赃物的特殊情形,且由于公检法之间对于追赃的程序、责任无明确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权利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在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案件结案、判决不属于本机关执行为由推诿将被害人推向法院,法院也因无具体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出现被害人追赔无门的局面。

    追缴赃款赃物不仅是迫使犯罪分子丧失非法利益、修复原有合法财产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满足公平正义的社会心理需求和刑罚功能全面发挥的重要途径。为此,笔者建议:1.按照刑事诉讼规律和原则,设立科学、严格规范追赃行为的程序。2.在刑诉法中建立与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相应的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以及善意取得阻却制度、追赃不当的救济制度,规范发还程序等。3.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追赃活动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价值功能。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琚磊磊)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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