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孙某与赵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相识,并于2014年05月0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因双方举办婚礼前感情基础薄弱、了解对方不够深入,婚后因各种原因吵闹6次,在共同生活3天后,赵某以不愿受孙家的气为由离开孙某家,经孙某父母、亲朋好友以及双方村委会多次劝说,赵某还是不同意与孙某继续共同生活。
举办婚礼前,孙某先后向赵某给付大小见面礼等总计彩礼款88680元。结婚时,赵某用部分彩礼款买了陪嫁物品。孙某因办理结婚事宜以及宴席花费共计10多万元,欠下很多债务,请求赵某返还彩礼。
结果
近日,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返还孙某彩礼款370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孙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的习俗给付赵某彩礼,赵某用给付的部分彩礼购买嫁妆带到孙某家中,双方按风俗举办婚礼并同居。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加之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根据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规定,同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执行便利,孙某给付彩礼和赵某所带嫁妆的价款相互折抵较为合适。
根据双方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嫁妆折合的现金,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张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