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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借条”隐患多,律师为您逐一破

发布时间:2014-11-17 10:53:53


  □记者尚迪

    在民间借贷中,

    与涉及公司法人、金融企业等主体的借贷行为相对,个人之间打下的借条被戏称为“草根借条”。“草根借条”周转灵便,形式多样,背后也往往交织着复杂的人情关系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锋通过自己代理过的两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我们逐一解答个人借贷中易产生的

    法律问题。

    案例一:碍于情面作担保

    2013年6月,家住某镇的李某下班回家后,多年未见的好友张某登门拜访。原来,张某打算筹钱盘下一个工厂,想向王某借20万元,但王某要张某提供担保。碍于情面,李某同意为张某担保,向王某借20万元,半年后连本带息偿还。

    两个月后,李某碰到了王某。王某说的话让他大吃一惊:张某生意失败,已经跑了。王某的一句话更让李某不寒而栗:“找不到张某,这钱就得你替他还。”半年期限很快到了,王某拿着当初李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向李某讨债。

    李某觉得自己太冤枉,钱是张某借的,怎么到最后要他还钱?李某拒不还钱,王某就将他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张某对20万元借款负连带责任。在找不到张某的情况下,王某可以向李某索要20万元借款。

    律师点评:保证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提供的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撇开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但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同了,只要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借款人没有如期还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在当事人就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根据借款人张某的请求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同意担保,没有注明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因此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向债权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张某玩失踪,债权人无法向借款人张某主张权利,就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还款义务。不过,李某在向债权人王某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案例二:许诺高息无力偿还

    一心梦想发财的邱某听说“炒”土豆淀粉能赚大钱,异常心动,他找到了小学同学丁某,拉他跟自己一起做淀粉生意,并说半年内就会有50%的收益。丁某说可以入资,但手头资金有限,只能借给他15万元。邱某因资金不够,便鼓动丁某出去借钱。

    丁某找到同事张某,向他许诺了25%的收益。张某只同意出借15万元,并要求将25%的收益直接以借款本金的形式写入借条。丁某同意了,在借条上载明的本金数额为18.75万元。此后,张某又介绍了朋友李某,李某同意出资10万元,丁某如法炮制,向李某出具了12.5万元的借条,借期也是半年。钱借来后,丁某将自己的15万元连同借来的25万元一并交给邱某,邱某给丁某写了张40万元的收据。

    然而,半年后,邱某生意失败。张某和李某多次向丁某讨债,每次丁某都以没赚到钱为由推诿。于是两人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总计312500元。

    律师点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邱某给丁某写了张40万元的收据。收据与借条在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上是截然不同的。在邱某游说丁某跟自己一起做生意赚钱时,丁某明确表明“可以入资”,这表明丁某在主观意图上有入伙的意愿。在丁某向邱某给付40万元钱时,邱某出具的是收据,丁某未提出异议,这从客观上表明丁某交付的是出资款而非借款。

    而丁某和张某、李某之间则为借贷关系。在民间借贷中,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张某、李某可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丁某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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