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起,构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完整版”和“完整系统”,体现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硬件部分”和“软件体系”的同步推进,共同建设。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已踏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显然离不开法治。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具有共性,也各具特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的依法治国更具中国特色。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西方法治、法治国家、法治体系的重大区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新论断不仅指明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而且深刻阐述了党要坚持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但党也要依宪、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党的领导的基本遵循、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
维护宪法权威,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指出,“新的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决定》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决定》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同时,《决定》还要求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央全会上,对宪法实施、监督、解释和备案审查作如此明确具体要求,确属首次,凸显了党对宪法的尊崇和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
全面、系统规划和推进是依法治国的实施方略。四中全会规划、描绘的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明确这一法治体系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所构成。《决定》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路径即上述“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及“立、执、司、守 ”新十六字方针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立、执、司、守”新十六字方针,突出了法治实施的一般秩序及过程。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起点高、力度大,属于全面、系统、整体推进,与西方法治的逐步完善、缓慢实施形成鲜明对比。
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从制度、体系着眼,注重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性的“硬件部分”建设。但法治系统中无形的、精神层面的“软件体系”的构建也不容忽略。我国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西方先哲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这启示我们,实行法治,不应仅仅局限在制度建设上,也要注重法治思想、法治精神的培养,注重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的转变,注重法治文化、法治素养的提升。
对此,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基于此,《决定》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里强调了“全社会”、“全体人民”,但其中两类主体对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养成至关重要。一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做崇法、遵法的典范,相信人民自会追随。二是法治队伍中人,尤其是司法者。再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如果没有视法律和公正为生命的高素质司法者,公正的裁判也难以产生。
《决定》对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起,构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完整版”和“完整系统”,体现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硬件部分”和“软件体系”的同步推进,共同建设,而且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是我国奠定依法治国基础,保障法治有效实施,真正树立法治权威的现实与长远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