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村民,理应在生活中互敬互让,团结互助。但遂平县的王超、梁枝等4人却因为3岁幼童是否踩到秧苗而大打出手,结果不理智的双方在这次冲突中都遭受了损失。
身边的事儿
王超与李伟、梁枝、李刚系同村村民,两家菜地相邻。李刚系李伟与梁枝之子。2014年4月29日上午,李伟带着李刚的女儿小朵(3岁)一起去菜地,走到与王超家菜地相邻的地沟时,王超认为小朵踩到了自己种的芝麻苗,便开始与李伟争吵进而相互辱骂和撕扯,李刚与梁枝得知此事后,前去阻止王超,既而又与王超发生撕扯。
双方各自回家后,王超气不过,遂到李刚家门口辱骂,并相互撕扯,王超在此过程中受伤。李刚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把王超送到镇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入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脑外伤、脑震荡,面部、腹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王超于2014年5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470.45元。遂平县公安局给予李刚罚款500元的处罚。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王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伟、梁枝、李刚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结果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李伟、梁枝和李刚连带赔偿王超各项损失共计5646.93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3岁幼童是否踩到芝麻苗发生纠纷,本应冷静处置,但却相互谩骂,甚至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李伟、梁枝和李刚使原告王超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原告对被告李刚女儿小朵是否踩到秧苗,本可以采取冷静、平和的方式告知或劝说,但却因缺少理智与对方产生冲突,并在第一次冲突结束后又到被告家门口辱骂,故原告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情,以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经核定,王超的合理损失为8067.05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李冰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