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相对滞后的司法保障机制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日益增长的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司法不公正使群众看不到法院处理纠纷的好处,从而丧失对法院的信心,从而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失去信心,严重阻碍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已是我国依法治国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为司法保障机制的构建更趋于完善、更趋于可操作性提出一些想。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理念、 保障机制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缺乏信仰,素质较低。法官的惟一上司就是法律。但由于我国旧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观念或司法工具主义观念仍根深蒂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处理案件仍不能完全依据法律而以领导的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在司法制度上还不独立,但最重要的是缺乏对司法、法治的信仰、崇敬。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本身并不是很独立,例如英国上议院议长即是内阁司法大臣,又是首席大法官,一身三任,但司法仍然比较公正,有很高的权威。所以,在我国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传统和习惯比建立一个所谓合理的司法制度更显得重要。
(二)司法独立很难实现。虽然在宪法中确立了一府两院的平等地位。现实中,法院的人事、财政等仍受同级政府钳制,政府批条子行为严重阻碍着案件的公正处理。司法行政化现象很严重,重大案件仍然是层层审批,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它严重危害着法官的独立。
(三)诉讼程序仍不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的设计仍不完善,当事人的诉权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使得程序正义很难实现。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修改,只是解决了申诉难、执行难的一些问题。对于陪审制度、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监督主体广泛,监督内容也没有约束和限制,程序过深。在中国的历史上更多的不是一个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体制出了问题,而是因为在它之上或者之外又设了一个机构或官职,增加一个监督主体,这也是中国吏治的败笔。监督主体越多,手段越多,范围越广,监督就会程序化,法治化程度、司法效率就会越低,这样既有损司法权威,又妨害司法公正。司法得不到尊重,正义就没有权威,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如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赋予人大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处理的权力,有些地方人大原领导直接过问案件的情况仍然存在。监督主体常以被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就给他“穿鞋子”、“摘帽子”为要挟,而被监督对象也只好为了保身而牺牲公平正义,监督与被监督对象之间不能形成和谐的监督机制。
二、应对性思考
(一)转变司法观念,树立良好形象
1、树信仰,强观念。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过:“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因此,树立法律信仰比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显得更加重要。要树立法律信仰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上的公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权威性。如果法律只代表某一政府部门的利益,法律就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律信仰就无从建立。第二,执法上的公正。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执法者。“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执法官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它会大大挫伤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法律信仰。孔子教育弟子说,做人德为先。而判断一名合格的法官应以是否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作为首要标准。与其它人相比,法官不但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还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部门应当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每位法官处理案件的根本指导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不能只流于形式,也不能把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时的任务,要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贯穿于审判实践的始终。要挑选出典型的案件和在审判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较好的法官,使理论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鲜活的标准,也使其它法官更容易理解、更容易比照,让被动的学习变成主动的赶超,在法官队伍中始终保持争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热潮。
2、强队伍,树形象。首选要把好遴选第一关。司法工作比其它工作更凭借法官的内心判断,法官是人不是神,他也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里,他每天也在面临着各式各样的诱惑,但由于法官在从事着司法这一神圣的职业,所以有理由要求法官比普通人有更坚强的意志,更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要对法官本人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有较高的要求。首先提高进入法院系统的门槛。要求对新进人员的全面素质进行严格考核。其次,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定期对法官进行职业培训,培训内容要更加丰富,更有针对性。针对不同审级、不同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培训,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更专业化。再其次,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的日益壮大,要改变以前那种不严格区分在本科阶段或者研究生阶段学习的什么专业而把法官安排在与自己专业不相适应的业务上。不能只注重法官数量的增加而不去合理配置,这样不利于人才的利用也不利于法官职业化的建设。
基层法官应从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学者中选拔,中级人民法院或更高一级的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相应的也应完善相关制度,比如提高法官待遇,加强法官权利保障,加强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地位。若相配套的制度不能完善,不但不能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优秀法官流失的局面将会加剧。
(二)改善法院体制,维护司法独立
1、明确法院的宪法地位。在我国宪法中,法院与同级政府都是由人大产生,二者应该属于平等的机构。宪法并未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同级政府只是掌握着法院的人事、财政,即“一府两院”相互平等、独立的体制。但现实中的法院只是与同级人民政府的一级工作部门同一级别,法院院长的级别比同级的政府领导也差半格。这一现实不得不使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这也是老百姓感叹“民告官”的官司难打的一个原因。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法院的宪法地位,让法院能够与同级政府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这样才能保证法院独立、公正得行使审判权。
2.建议改善法官等级制度。在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有级别的区别,但在同一法院的法官不应有级别的区别。若让不同级别的法官在同一合议庭中合议,将使合议庭的合议制沦为首长负责制。其次,在法院内部若有级别的区别,那么法官将会为了功名而不再注重自己办案的声誉,整天专注于“爬格子”,法官多出于保位,往往以牺牲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代价来维持自己的地位。取消同一法院的法官级别应同时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应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和程序,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英化法官队伍。
3、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地方政府控制,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结果变成了“属于地方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素质再高也难以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权。地方政府经常向同级地方法院派遣非法律专业的人担任院长、副院长和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这一现象是对司法独立的严重冲击。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日益严重,有学者提出拟建立上下级法院的垂直体制,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维护全国司法统一,使地方法院成为真正的国家法院,而有的学者批判此观点,批判者认为,此种做法只是表面上外部结构的司法独立,并不能保证审级独立。笔者认为:此种做法虽不能完全改善法院的独立地位,但最起码让法院摆脱了行政机关这种非司法机关的钳制。对于内部审级独立,可以通过更细化的审级制度来完善。
(三)完善诉讼程序,切实保护诉权
由于无法完全复原法律事实原貌,实体正义只能是我们的追求,程序正义更容易实现,因此,我们应着重落实程序正义。通过完善诉讼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让当事人亲眼看见正义的实现,这样更能激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1、程序管理机制是指特定案件从进入法院时起到执行结束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关系。我们现在实行几种“分离”,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离等等。程序与程序之间需要科学地衔接,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立审分离之间的有效衔接。其实在立案与审判程序之间有一个审前审查程序常被大家轻视。审前审查程序是很重要的程序,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让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使当事人对胜败有一定的判断,有可能把诉讼在审前就解决掉,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当事人也可以利用这个时间为自己提供证据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法官应对当事人的权利应给予充分释明。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的现象。当然,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此种情况在基层法院中出现的较多。这些当事人并不是想放弃权利,而是因为法治观念的缺乏,认为当事人不到庭应诉法院就拿他没有办法,有的当事人干脆就一跑了之。但等到缺席判决结果生效后才后悔莫及。于是就到处上访,对社会治安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这与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有关,但也与法官没有释明有关。因此,在诉讼中各个阶段,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进行释明,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这样才能使案件能够公正地处理。
3、完善陪审制度。设立陪审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人民自由必须由人民自己保障”。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陪审员成了摆设的“花瓶”。陪审员并没有起到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陪审员在审判中与法官有同样的地位。但陪审员的选任上却不如法官那样严格。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比较模糊,选任程序也不规范,大部分是法院自己“挑”出来的。因此在履行陪审员的职责方面就大打折扣。笔者赞成有的学者提出的建立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就是让每个陪审员都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法院只是对法律的适用方面进行指导。这样即能激发每个陪审员的积极性,又能让这些从群众中来的代表为法官分担一些压力。也可以给予当事人选择陪审员的权利,有利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学者们对陪审员的选任资格方面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应吸收那些法律素养比较高的,这样能确保案件在事实和法律方面认定的准确性;但有的学者认为,以法律素养高低来为标准来选任陪审员有违设置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笔者认为:应该以法律素养高低作为选任陪审员的标准。首先,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普遍比较低,法律素养高的公民有更强的法律信仰,更能公正地认定案情。其次,我国的法官素质目前还比较低,法律素质高的陪审员可以及时指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疏漏,提高办案质量。笔者建议建立人民陪审员遴选委员会,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重点一方面是法律素养,另一方面是道德品质。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对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一个很概括的规定,法院应根据自身条件制定更细化的选任条件。同时应完善陪审员任命机制和程序,健全陪审员的档案和考察。把有责任心、有较高道德素质、有能力和威望的人才吸收进陪审员队伍中。
4、完善再审制度。由于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涉诉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我国有学者提出要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和再审之诉制度。在外国,再审之诉是与三审终审相配套的,目前实行单独的三审终审或者二审终审加再审之诉都是不合适的。我国的再审案件很少,但再审给了当事人在终审后一个希望,只要有希望存在,当事人就不容易走上极端,这一优点是单独的三审终审制度所不具有的。有些当事人上诉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审级,三审终审之后,若正义仍没有得到伸张,当事人就会对司法产生绝望。由于大部分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去审理,也可能加重上级法院的负担。再审之诉制度是比较好,它直接把三大主体再审之诉的发动全部转为由当事人一方发动。但由于我国当事人的法律素养总体水平还是比较低,对自己的权利不知道怎么去行使,在两审终审之后正义没有得到伸张的话他们大部分会不理智地采取上访等比较极端的方式解决。因此,再审之诉虽然比较优越但不太适合中国的目前的国情。再审之诉的提出表明学者们希望加强再审的作用。但再审之诉若在我国实行目前还在太成熟,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完善我们现有的再审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在新中国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它是符合当时业务素质总体不高的情况的。随着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一些弊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为其它业务部门的法官或院领导,在没有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这些“外行”法官或者领导形成的意见成了判案最终依据,这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在主审法官的意见并不能被审判委员会接受的情况下形成的结果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因为没有人比主审法官更了解案情。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实践,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提高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业务素质。应以业务水平来决定而不是以职位大小来决定是否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第二、审判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当是主审法官判案的参考性建议,而不能作为最终的判决结果。最了解案件情况的还是主审法官,若以审判委员会意见作为判决结果,无形中也破坏了法官独立地位。
(四)完善审判监督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独立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但也必须进行合理监督。司法只有纳入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其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保证公正。但是,监督司法必须从尊重司法为前提。
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审判并不矛盾。党的领导为独立审判提供正确的政治方向,独立审判也应以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各级法院要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主动配合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总体部署;对于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在审判前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听取意见,以便法律宣传工作的开展。
2、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对审判的监督应坚持集体性、事后性、间接性。人大对审判的监督权应集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人大某个领导或者某个人单独行使。人大不应对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若人大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也不能直接宣告判决无效,只能通过审理法院的工作报告或免去违法乱纪的法官等间接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监督。
3、舆论监督有待进一步规范。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它可以伸张正义,维护司法公正,运用不好就会导致“舆论审判”,误导公正的天平。一些媒体为了增强内容的吸引力,常运用一些不适当的词汇。例如对案情的大肆渲染,不适当得引导广大群众的情绪,对审判工作造成压力。并且,地方媒体多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领导的个人意见也容易被媒体引用。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以至于有时只能听众媒体,进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因此,笔者建议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注意自己的语言,避免对案件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法官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性地允许媒体对审判进行录音、录像。法官对一些过激的报道可以要求相关媒体予以改正。
以上是笔者对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反思。当然,我国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正在越来越多得受到关注。改革的进度和程度还在进一步深入。但是要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还是任重而道远的,还有很艰难的顽疾要去坚决克服。但改革不能太激进,也不能太表面。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面对每一个问题,才能真正取得实质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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