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环保审判为代表的一系列“技术型”诉讼领域,环保法官的审判基础技能从“法律+经验”升级为“法律+经验+技术”,而由于技术的获取源于多年的技术知识积累,故专家成了弥补法官“技术”欠缺的重要力量,但在现有的环境保护诉讼体系中,环保专家参与诉讼面临五个问题。
一是专家参诉职责不清。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均未明确专家参诉的地位。与专家辅助人制度不同,专家参与诉讼到底是为法庭服务还是为当事人服务一直是困扰环保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调安排专家出庭参诉,则该专家无论如何也难以摆脱与该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直接由法庭安排并邀请专家参诉,则难以调动法庭邀请专家出庭的积极性,也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庭产生不信任感。
二是专家参诉程序不明。虽然民事诉讼法把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定义为专家,但何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如何参诉?在专家咨询、专家调解员、专家陪审员之间如何选择最恰当的方式让专家参与到环保审判之中?专家身份和专家咨询意见是否需要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专家本人是否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证?诸多问题尚未明确。
三是专家参诉名义不顺。民事诉讼法把专家定义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专家定义为“专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把专家称之为专家证人、专家咨询人、专门知识人。不同规范中对专家的界定完全不同,使法院在诉讼中很难给专家一个准确的“名分”。
四是专家意见作用不定。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答复的表述来看,除非专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否则专家意见的主要作用在于“咨询”,法庭既可以采信专家意见,也可以否决专家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专家出庭的作用大小底气不足、动力不足,专家本人在诉讼中也缺乏对程序的重视,容易使专家参诉制度流于形式。
五是专家陪审机制不畅。专家参与陪审除了面临与一般人民陪审机制相同的问题,如陪审积极性不高等,还存在着专家资源供给与专家资源需求之间地理分配不平衡的问题。以某区环保法庭为例,该区环保法庭跨区域管辖附近几个区县的环保诉讼纠纷,但该区地处省市边界,距离市区主城200多公里,而环保技术专家资源主要在市区主城高校、市级机关单位和主要鉴定机构,专家参诉的地理距离过远导致专家参诉实效性不足、专家出庭作证诉累过大。
环保审判的专家参诉制度应当以传统诉讼文化为基础,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专家参诉的经验和教训,在合理界定专家诉讼地位的基础上,构筑起以专家库为基础,以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员为载体的专家参诉制度。
一是明确专家参诉地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专家参诉制度的目的应是保障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专家参诉提供的意见必须对法庭负责、对事实负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
二是建立起“专家库”制度。“专家库”制度在主观上可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级法院遴选专家的诉累,在客观上避免了在社会上形成一批以赚取高额专家费为生的专业专家,同时,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倾向于注重发挥法官的权威,提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性,而由法官主导的专家库制度与这种诉讼模式不谋而合。
三是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应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明确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后必须以出庭参诉的形式接受双方质证,从而避免专家咨询的随意性。同时,在诉讼中建立起一整套专家参诉程序,特别要赋予专家查阅卷宗的权利和了解案情的权利,允许专家全面了解案情,避免专家意见偏离诉讼主题。
四是完善专家陪审员。应特别注重环保审判专家陪审员的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人力技术资源,大量从环保局的技术人员、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员或者热衷于社会环保事业并有特殊技术专长的人员内遴选技术专家,确保他们能够为庭审提供中肯、客观的裁判意见。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