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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奖举报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8 18:25:57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特在“网上执行局”开辟“有奖举报”平台,欢迎和鼓励知道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执行人进行举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对象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人;

    3、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4、干扰、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

    5、暴力抗法的人员;

    6、协助执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7、其他人员。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 、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三、一切公司、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

    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作伪证,妨碍执行的;

    3、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供执行情况不实或者擅自挪用已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

    4、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

    5、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

    6、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

    四、对提供有价值执行线索的举报人的奖励办法

    (一)对举报人根据其举报的不同情况、案件繁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个案数额由执行局研究决定。

    (二)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此项规定非法牟利,下列人员举报无奖:

    1、举报人是许昌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许昌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3、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亲属或员工;

    4、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人民法院对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给予保密,并依法制裁阻挠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恶意提供虚假执行信息者,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从接到举报或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的处理情况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举报人。

    六、举报联系方式。电话:0374—2929158、2929127;电子邮箱:xczyzxj@126.com

    七、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须知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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