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被请来收割大豆的机器致伤 双方疏忽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18 10:59:12


     身边的事儿

    2013年9月27日,蒋某驾驶收割机行至方某家责任田附近时,方某及其丈夫给蒋某打招呼请其为自己家收割大豆。蒋某在驾驶收割机准备为方某家收割大豆时,方某走到收割机前清除收割台上的杂草,不料被剪割台打伤了手部和头部。后方某被送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医疗费8515.87元。2014年3月27日,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方某认为,蒋某应当为自己的损失负责,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等各项损失。

    结果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方某和被告蒋某承担各项费用的50%。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蒋某明知方某位于收割机附近,在启动收割台时应充分提醒方某注意安全,但蒋某在没有充分提醒方某的情况下就启动收割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方某明知收割机的发动机未熄火,有随时启动的可能且在未明确告知收割机驾驶员蒋某的情况下,就擅自走近收割机前伸手清除收割台上的杂草,其自身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综合分析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张远)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57091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