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4年年初,在老李过马路时,卢某驾驶汽车迎面驶来,由于要躲避横穿马路的小狗,将老李撞倒在地。老李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及关节腔积液,住院治疗120天,花去医药费715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老李找到卢某以及卢某汽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商量赔偿事宜。某保险公司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医疗费等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老李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却不认可,他们认为老李已年满6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不应该再有误工费。
对此,老李坚决不同意。因为60多岁的老李身体依然很好,为贴补家用,他一直在建筑队从事建筑工作。老李认为,这次事故使他在住院期间耽误了工作,所以,某保险公司应该对他的误工损失加以赔偿。
结果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老李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老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254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
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具有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对此进行证明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劳动。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年满60周岁的人依然在为生计而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唯一或是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误工损失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即便年满60周岁,只要能够证明确有误工损失,就应当得到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通讯员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