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杰何永刚通讯员潘德道陈金华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29日,原告张某持定期一本通存折到被告虞城县某银行办理存款。
当日8时56分,原告支取4万元存款及利息1089.16元;9时00分,原告支取存款2.5万元和利息671.5元;9时08分,原告存入10万元;9时38分,被告对原告张某存入的10万元交易进行了抹账处理;9时42分至9时44分,被告又分别对原告支取的4万元、2.5万元交易进行抹账处理;9时45分,被告为原告办理换折业务,将原来的红色旧存折换成绿色新存折;10时25分,原告存入5万元。
2014年6月30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支取3万元和10万元,被告为原告支取3万元本息后,拒绝支付已作抹账处理的10万元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行支付10万元存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存折上有无“抹开”是关键
由于原、被告各自陈述了不同的版本,且双方均没有申请对存折记载进行痕迹鉴定,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带来难度。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要求支取存折中的10万元,而被告以已作“抹账”处理拒不支付,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存折被重叠打印,特别是10万元存款部分打印得无痕迹,是被告故意为之。
被告则认为,2011年12月29日,原告将存折中的4万元和2.5万元取出,加上携带的现金凑够10万元又办理了1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后因利息计算原因,原告要求取消业务,柜员只得将10万元的存款业务及4万元和2.5万元的取款业务作了抹账处理,又将原告交付的现金退还,并为原告升级更换了新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将4万元、2.5万元和3万元三笔存款转到了新的存折上。之后,原告又让柜员为其办理了5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银行因没有及时更换打印机色带导致存折记载不清晰,但打印无痕不影响事实认定。存折上顺序号为“5”的两笔10万元业务,第二笔摘要一栏有人为抹除痕迹,虽“抹开”二字较难辨认,但能够显示两笔10万元业务均为2011年12月29日。且第二笔10万元业务的利率为0,只有销户的利率才显示为0,说明第二笔10万元并不是存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10万元存款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请求确认与被告虞城县某银行存在10万元存款关系并要求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主要证据为存折和取款凭条,但该两份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仍然存在10万元存款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商丘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评析
针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主审本案的虞城县法院民一庭庭长田仲秋解析:
存折不清还有其他证据
第一,存折上第五笔业务打印的字迹尽管不清晰,但通过辨认可以确认记载有较为详细的存、取款信息。其中在第二行“摘要”一栏,虽然已经不能显示被告所称的“抹开”,但根据利率和利息税一栏记载的0.00内容,结合该存折记载的其他利率和利息税为0的情形,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不存在10万元的存款关系。
第二,存款凭条是2011年12月29日原告办理10万元存款时的原始凭证,该凭条的来源是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从农行商丘分行复印后交给原告,凭条上记载的“看错到期日期,支取后误转存,用50080011抹账”的内容,以及时任该银行某支行主任张爱峰的签字,该银行商丘市支行白艳丽的署名,没有证据证明是后来书写和补签,可以证明原告的10万元存款已作抹账处理。
第三,原告签名的取、存款记录,存折转存明细清单以及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交易流水报表清晰记载了与本案有关联的每一笔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先后顺序,虽然为被告所保管,但系电脑保存的原始数据,没有证据证明可以篡改和人为添加。
第四,被告柜员马玉发现把原告即将到期的定期存款按活期支取后,按照该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选择抹账交易,并不违反上述规定。虞城县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业务操作需规范
据银行专业人士介绍,“现开”、“抹开”均为金融机构专业术语。“现开”即款项存入,“抹开”就是取消了该存入业务。
田仲秋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持有存折记载的事项不清晰。打印机出现的瑕疵导致该案的直接证据不易辨明。存折是否记载有“抹开”是该案的关键;如有记载,程序是否符合《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也有待甄别。田仲秋建议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一定要按规程操作,并详细核实记载信息,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