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别人的丈夫不在家,喝了点儿酒后,就想与其发生不轨行为。9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一审判决安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安某知道本村妇女李某的丈夫不在家,于是在2008年6月27日23时许,喝了点儿酒后骑自行车来到李某家门口,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安某在李某家门口使劲敲其房门,待安某进入李某的房间后,借着酒劲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安某便强行将李某按倒在床上,抚摸其身体。李某强烈反抗,声称要喊人。安某害怕事情败露,遂骑自行车走了。
法院认为,安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安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